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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个体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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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某一对象称为“真实的”
对象,那就等于说我们是要赋予它那能溢于言表的内容一种坚固性,一种绝对性。
这种绝对性本来就单独面对着同样内容的所有其他想象方式,即作为该内容现实主观衍生物合乎想象的或纯概念性的、划分为价值等级的和艺术的想象方式。
可是仔细看来,置于现实这一范畴名下的对象的特殊地位和优先地位只不过意味着,我们习惯于按时间顺序把该对象当作首要对象,但由于实际的原因又可以把它视为最重要、最强调的对象。
可以说,我们必须通过以其现实形式出现的事物,才能从这些事物中取出它们以该形式提供的内容,然后把它放到另一范畴中去。
不过这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必然性,它并不标明或导致任何客观等级的不同级别——这就正如我们在用外语表达一个概念内容之前,事先必须认识它在母语中的说法,因而也就并不以置于各种语言之中独立存在的等级划分为前提一样。
事实上,现实也只是一个容纳某种内容的形式(所以只是一个形式),它同内容之间并没有更为密切的或更为良好的关系,就好像我们把内容看成是科学系统或者艺术形象、愿望或者价值的范畴似的。
可是在对象看来,现实这一形式是那么有机,那么牢固地长在自己身上,因此不管它的内容在什么地方归于另一范畴之中,它也无法摆脱那个范畴,即主体为自己的生命。
不管是谁,只要仅仅按照自己生命的内容,把生命置于艺术的、宗教的和科学的观点之下,他都会同时把它理解为自己真实的生命,因为要是生命并非真实的,并不真正存在的话,那它就根本无法进行这种安置。
尽管如此,我却相信,在体验顺序方面现实与第二个范畴一道平分这一垄断地位,因为我们是在而且应该是在这一范畴之中,在某种程度上与那一范畴相平行,但又绝不会追溯到那一范畴的情况下,连续不断地体验我们的生命的——这里的“应该”
并非从一开始就只能理解为伦理学上的应该,它似乎还能理解为生命意识的一种非常普遍的集合状态。
希望和欲望、幸福论的与美学的要求、宗教的理想,甚至奇怪的想法和**的追求都聚集在这种集合状态中,而且往往还与合乎伦理的事物同时并存。
在作为我们思考“应该”
遵循的标准这一合乎逻辑的定义中,“应该”
甚至还获得了纯理智的意义——因为如果这一逻辑思维可以如愿以偿地实施不道德的意图的话,那么,当它从理智的立场出发仍然适应于“应该”
这一要求之时,从伦理学的立场出发,肯定就不应该存在。
如果有人想要完全理解“应该”
,那他即便从伦理学的意义出发也不能将它凝固成理想和愿望,然后再把这些东西拼凑成“应该”
一词——这就正如人们不能在现实的范畴之中把精神生命视为单个“表象”
的连续一样。
然而,这里的表象只不过是奔流不息的精神生命过程那结晶成合乎逻辑的、断断续续的合法内容。
无论是伦理学的还是心理学的表象,最终都具有机械论的、由部分组成整体的倾向。
正是这种不断流动的生命及其“应该”
,同该倾向形成鲜明对照,而这时,那时而汹涌澎湃、时而潺缓流淌的整个生命正如它是一种真实的生命一样,就是一种——积极或消极意义上的——理应如此的生命。
至于生命即正在展开的主观现实一说,则早已成为习以为常的表象。
在这里,“应该”
的理想要求尽管所要对付的正是这一现实,不过该要求来自有别于生命之源的另一种规则。
除此而外,必须有这样的基本认识:所谓相互对立的事物并非生命和“应该”
,而是生命的现实和生命的“应该”
。
现实与“应该”
同样都是把我们生命的意识置入其间,并在其中能体验到的范畴。
只是生命与现实之间那种被强调的、表面上更为绝对的一致低估了这一点。
当然,主体经常意识到真正存在着的生命;但与此同时,它又在类别方面完全独立于应当如此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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