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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国灭族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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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胡昌钰的“灭亡说”
之后,1955年生于四川,毕业于四川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后到日本为日人投资兴办京瓷株式会社做买办的徐朝龙,挟东洋之学以自重,又在这场众说纷纭的大论战中,毫不客气地提出了又一推断:
徐氏文章影印件
1986年,广汉三星堆遗址两个器物坑刚刚发现而发掘工作正在进行之时,尽管还没有进行任何科学的研究,也不知道根据什么,从新闻报道方面就已经在大肆使用着“大型祭祀坑”
这一定义了。
当初也曾出现过一些不同意见(如认为是“窖藏”
或认为“厌胜”
“宗庙犁庭扫穴的遗物”
等),但很快就被淹没在“祭祀坑”
说的潮流中。
自那时以来,绝大多数议论都是以“祭祀坑”
这一超前定义为前提进行的。
日子一长,新发现的兴奋有所降温,出土资料的面貌日渐清楚,从而使人们可以有机会冷静思考一下问题的所在。
在接触大量资料(包括观察实物资料)以后,我认为:在“祭祀坑”
的性质问题上,有些看法恐怕未必没有一个“当事者迷,旁观者清”
的问题。
在这里,我只想以一个在国外研究者的角度就“祭祀坑”
的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三星堆和“鱼凫”
以及“杜宇”
的关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首先,从陈德安、陈显丹撰写的报告来看,定性为“祭祀坑”
的理由显然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顺便说一句,在“一号祭祀坑”
的报告中甚至连断定的理由也不做任何交代,从标题上就直截了当地使用起“祭祀坑”
这个词来)。
“二陈”
之说基本理由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1.在“祭祀坑”
附近没有发现墓葬,故不是陪葬坑。
2.杜宇和开明之间的政权变更没有发生过“犁庭扫穴”
的剧烈事件,而且遗物投放有目的、规律而非任意的。
3.出土遗物都应是祭祀用品,边璋图案在古书记载中是祭山用物。
所以,可以证实两坑为祭祀遗迹。
很明显,仅仅用上述这些简单的理由就来断定如此重大的遗迹的性质未免有草率之嫌。
这且不去说,在考虑将两坑定性为“祭祀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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