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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阶级01(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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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宣公十二年说,楚国之法,“荆尸而举(荆尸,该是一种组织军队的法令),商、农、工、贾,不败其业”

有些人误以为古代是全国皆兵,实在是错误的。

士和卿大夫,本来该没有多大的区别,因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权和军权,本是混合不分的。

但在古代,不论什么职业,多是守之以世。

所以《管子》又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小匡》)政治上的地位,当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间,自然生出严重的区别来,农、工、商更不必说了。

此等阶级,如何破坏呢?

其在经济上,要维持此等阶级,必须能维持严密的职业组织。

如欲使农之子恒为农,则井田制度,必须维持。

欲使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则工官和公家对于商业的管理规则,亦必须维持。

然到后来,这种制度,都破坏了。

农人要种田,你没有田给他种,岂能不许他从事别种职业?工官制度破坏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给民用,民间有从事制造的人,你岂能禁止他?尤其是经济进步,交换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间买卖的人,又岂能加以禁止?私产制度既兴,获利的机会无限,人之趋利,如水就下,旧制度都成为新发展的障碍了,古代由社会制定的职业组织,如何能不破坏呢?

在政治上:则因(一)贵族的骄**矜夸,自趋灭亡,而不得不任用游士(参看第七章)。

(二)又因有土者之间,互相争夺,败国亡家之事,史不绝书。

一国败,则与此诸侯有关之人,都夷为平民。

一家亡,则与此大夫有关的人,都失其地位。

(三)又古代阶级,并未像喀斯德(caste)这样的严峻,彼此不许通婚。

譬如《左传》定公九年,载齐侯攻晋夷仪,有一个战士,唤作敝无存,他的父亲,要替他娶亲,他就辞谢,说:“此役也,不死,反必娶于高、国。”

(齐国的两个世卿之家)可见贵族与平民通婚是容易的。

婚姻互通,社会地位的变动,自然也容易了。

这都是古代阶级所以渐次破坏的原因。

奴隶的起源,由于以异族为俘虏。

《周官》五隶:曰罪隶,曰蛮隶,曰闽隶,曰夷隶,曰貉隶。

似乎后四者为异族,前一者为罪人。

然罪人是后起的。

当初本只以异族为奴隶,后来本族有罪的人,亦将他贬入异族群内,当他异族看待,才有以罪人为奴隶的事。

经学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屏诸四夷,不及以政”

(谓不使之当徭役,见《礼记·王制》);古文家言,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

(《周官》秋官掌戮)。

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尽弃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说的制度较早,初期的奴隶,多数是异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谷梁传》襄公二十九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狎敌,不迩怨)。

不但如此,社会学家言:氏族时代的人,不惯和同族争斗,镇压本部族之职,有时不肯做,宁愿让异族人做。

《周官》蛮、闽、夷、貉四隶,各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以守王宫及野之厉禁,正是这个道理。

这亦足以证明奴隶源出于异族。

女子为奴隶的谓之婢。

《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安书》李《注》引韦昭云:“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

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归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

可见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

所以良贱的界限,实亦不甚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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