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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治理和风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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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17世纪的英格兰,教区、村庄和庄园是三个不同概念:教区是由牧师管理、传播信仰和救济慈善的教会基层单位;村庄作为一个地理概念,是农民居住的基本聚落;庄园则是以贵族或乡绅为核心的领地管理中心。
一个教区可以包含数个村庄,一个村庄有时并非属于同一教区;同样,庄园和村庄也不一定拥有相同的地理边界,“一个村落可能分属于两个或更多的庄园,一个领主的庄园也可能分散在几个村落。”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中世纪时,庄园是领主的保有产业,领主对其庄园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而庄园通常都是包括若干甚至许多的村庄。
在社会生活方面,教区与庄园都对民众起控制作用。
16-17世纪,教区在管理居民精神生活和救济事务方面起的作用更大。
并且,教堂是教徒参加宗教仪式的场所,能够起到团结村民、巩固等级秩序的作用。
16-17世纪的英格兰,没有常设的地方政府,只有常驻的乡绅,他们提供的是自愿服务。
乡绅自治与伦敦中央政府的联系比较松散,而且更多地依赖人与人的关系。
就是说,这是一种以地方主义为中心、以传统文化和习俗为纽带、由乡绅自愿担任公职进行管理的社会治理方式。
从教区和村庄,到郡县,甚至到王国,社会治理大多由治安法官和巡回法庭来实现,处处体现着乡绅的社会责任,以及王国政府对地方精英的高度依赖。
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中,教区小乡绅和约曼农担任治安法官、教区高级巡捕和巡回法庭陪审员等职务,并参与议会的选举;即便财产不多、社会地位不高的农夫和手工业者,也有可能担任低级巡捕、教堂执事、济贫干事等,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管理。
高级巡捕由治安法官和巡回法庭指定,任职3-10年,而充足的空余时间及殷实的家底是充当高级巡捕的基本条件。
这一职位通常由富裕的约曼农和小乡绅充任,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情报提交各种委员会,调查偷窃、通奸、打架等不良行为,监督教区管理人员的工作,出席巡回法庭,并向治安法官报告道路维修、酒店管理、不从国教者的活动和流民乞丐等问题,有时还负责征收税款并上缴郡长。
低级巡捕基本上是一年一选,没有薪酬,他们直接面对普通民众,负责监督乡亲邻里的社会行为。
巡捕不是执法者,而是人际关系的协调人。
在与居民的关系中,他们首先是亲属邻里,其次才是某种意义上的管理者,这种亲属、邻里、朋友的多重身份,强烈影响着他们在协助治安法官执法时的方式,执法带有较强的人情味。
教区牧师在基层的作用与巡捕相似,但是巡捕侧重俗务,而牧师重在教化,他们还负责结婚登记、洗礼丧葬、宗教教育、道德教化等事务。
牧师们也协助巡捕维护地方治安,诸如处理私生子养育、偷窃者赔偿、人身伤害补偿等杂务。
无论巡捕还是牧师,都必须既执行王国政府的法律,又维护乡邻关系的和谐,当然他们经常会处于这两者矛盾之中。
在郡县一级的管理与控制中,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委员会及其运作机制巡回法庭起重要作用。
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梅特兰(FredericW.Maitland)说:“治安委员会是纯粹英国式的,也是英国政府结构中最具特色、最杰出的部分。”
现代英国史学家埃丝特·莫伊尔指出:“在英国历史上,这个由乡绅自愿担任公职的机构,从14到19世纪,共存在六个世纪之久,其价值观念深深地根植于英国历史之中,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
她还总结道:“对绝大多数英格兰人而言,治安法官才是英国政府的真实体现,伦敦政府与他们没有关系。
17世纪中叶的历史教训是地方社会必须由郡县绅士管理。
……治安法官的力量来自其自然产生的基础,这不是纯粹和一般的政治和行政术语可以表达清楚的”
。
(参见表5)
表517世纪特林村各阶层居民担任教区公职情况统计
注:(1)本表出自KeithWrightsonandDavidLeviyayinanEnglishVilage:Terling1525-1700,Ne;London:AcademicPress,1979,p.105;(2)职务中最重要的是教堂执事、大陪审团成员、教区委员会委员和济贫干事,他们大多由约曼农和富裕小商人担任;(3)担任巡捕比例最高的是农夫和手艺人;(4)17世纪庄园法庭很少举行会议,只负责对土地交易进行登记。
在英格兰地方社会治理中,治安法官逐渐成为行为主体。
1590年,都铎王朝制定治安委员会职责,要求各地治安法官定期举行会议,与陪审团一起,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讯和处理。
1603年,英格兰已有309条法律涉及治安法官的职责,其中除司法工作外,还包括许多地方性事务,诸如保证市场供应、推动教堂礼拜、取缔混乱酒店、平息民众骚乱、惩治强盗抢劫、处置流民乞丐,以及路桥维修、济贫赈灾等。
1600年英格兰、威尔士有1200名治安法官,英格兰各郡县都设有治安委员会。
各地的治安委员会经大法官授权,由荣誉治安法官和执行治安法官组成,前者是指参加巡回法庭活动的枢密院法官,一般是大贵族,在伦敦政府与郡县政府之间起媒介作用,极少参与郡县的实际管理;后者指在地方上承担具体工作的治安法官,他们自愿承担大量繁重的管理工作,以乡绅为主。
在地方治理工作中,绅士集团的内部合作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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