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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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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的合理化
我们还是回到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的理性特征吧。
哈贝马斯认为,通过交谈、对话所建立起来的合理性不仅包括道德规范,而且包括情感、欲望、兴趣等在内。
反之,按照康德的独白式,个人的情感、欲望、兴趣、爱好等特殊性的东西都必须排除掉,然后才能建立道德律的普遍性,也就是说,道德律只能建立在排除上述个人的特殊因素的纯实践理性基础之上,因为这些特殊的东西是不可能被普遍化的。
可是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却恰恰主张,在通过交谈、对话以建立普遍的道德律时,个人的特殊因素都必须包括在内,都必须成为交谈、对话的内容。
例如通过交谈、对话,大家同意建立某种公共的福利事业,这样就达到了个人情感、欲望、兴趣等的普遍性与合理性,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公共福利事业,是大家都根据一定的理由所支持的,至于某些具有极个别性质和私人性质的欲望、兴趣等则通过妥协来解决。
哈贝马斯的这套理论和想法,是否周全缜密,这个问题我不想讨论,我的兴趣在于它把个人兴趣等特殊因素都包含在交谈、对话之内而加以普遍化、合理化这一基本观点。
中国儒家所讲的“存天理,灭人欲”
,是一种与哈贝马斯的基本观点正好相反的思想。
“存天理,灭人欲”
,就是把个人的欲望、情感、兴趣等都排斥在普遍性、合理性之外,更不用说都要排斥在交谈、对话之外(因为在儒家那里,“天理”
也是独白式地建立起来的)。
倒是戴震的“理存于欲”
和“达情遂欲”
说有点接近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
戴震说:“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
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今以情之不爽失为理,是理者存乎欲者也。”
[1]“天下之事,使欲之得遂,情之得达,斯已矣。
……遂己之欲者,广之能遂人之欲;达己之情者,广之能达人之情。
道德之盛,使人之欲无不遂,人之情无不达,斯已矣。”
[2]戴震这些话多少有点哈贝马斯的意思:即私人之情与欲可以“广之”
而同他人之情与欲达到普遍性与合理性,这种普遍的、合乎道德规范的理包含私人的情与欲在内而不使之有所“爽失”
。
戴震当然不懂得“达情遂欲”
之“理”
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谈、对话方式才能获得。
以戴震为代表的明清之际的“理存于欲”
的思想只是中国近代思想的萌芽,我们不能要求它达到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西方现当代哲学思想和伦理思想的水平。
有一种看法认为哈贝马斯关于私人情感、欲望和兴趣等应该普遍化与合理化的理论有极权主义之嫌,这当然是一种误解。
极权主义所谓普遍的、共同的兴趣或利益是超乎个体之上的、与个体处于对立地位的东西,所以它可以起着压制个体性、灭绝个体性的作用;中国儒家所讲的独白式的“天理”
就是如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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