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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迅速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整顿改造私营保险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跨入了一个新时代。
由于受到“左倾”
思潮的影响,1958年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
这一停就是二十年。
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
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
截至1999年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196个代表处。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
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最核心的变化体现在突出保护被保险人,突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三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加快。
到2009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9家,兼业代理机构14.4万家,营销员279万人。
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274.66亿元,同比增长10.8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4.78%。
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63.32亿元,同比增长21.78%。
截至2009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达到4.1万亿元。
净资产3904.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7.4亿元。
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
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元。
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发行H股。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试点启动。
5.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5.3.1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所谓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由于各国金融体制的不同,信托机构在各国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
有的称之为信托银行,有的称之为信托公司,有的则列为商业银行的信托部。
在我国,信托机构被称作信托公司。
信托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能:一是财产管理职能。
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为经济主体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相对于较为简单的委托代理制度,信托以其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和更高的独立性使其更易于大规模商业化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代人理财”
的信托机构也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是金融职能。
金融职能是信托机构必然的、最主要的衍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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