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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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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金融监管者理论
(1)政府失灵使监管金融监管者变得非常必要
传统的监管经济学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论”
,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通过监管纠正某些社会个体与社会组织的不良行为,是对不公平、不公正、无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
全球很多金融监管当局标榜自己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神。
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种观点受到人们的质疑,代表性人物斯蒂格勒在其代表作《经济监管理论》中提出:“作为一种规律,监管者容易被所监管的行业所俘获,监管的设计和动作基本上围绕被监管行业的利益而展开。”
斯蒂格勒提出的“监管俘获理论”
是与公共利益理论相反的另一种监管理论。
该理论强调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实力较大的金融机构将会“俘获”
监管者,诱导监管人员从金融机构的利益出发进行监管,从而产生所谓的“政府失灵”
。
被“俘获”
的金融监管者能够给被监管对象带来“作为”
收益和“不作为”
收益,前者指监管者给予被监管者直接的货币补贴、市场准入、产品定价能力等;后者指监管者有意放松监管给相关金融机构带来便利和收益。
米勒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日本大藏省(MOF)这两个金融监管机构,都不同程度地被金融机构“俘获”
。
基于此,经济学家在探索市场失灵(这是政府干预的借口)和政府失灵(这意味着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存在的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研究表明,政府失灵使监管金融监管者变得非常必要。
(2)监管金融监管者需要建立科学的机制
由于金融监管者拥有的资源与权力呈上升趋势,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建立科学的机制,要求既能够避免监管者的“掠夺之手”
,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①引进外部监管机制。
让传媒、社团以及银行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监督金融监管政策法规的决策,以及具体金融监管中的各项事务,保证其运作的程序化和透明化。
同时,赋予传媒、社团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利。
财经媒体和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监管往往比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更重要、更直接,它们在问题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发挥作用,而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往往存在时滞。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传媒、社团等外部力量与金融监管当局“共享”
监管权,可以克服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性、寻租、道德风险等问题。
②实行监管人员资格限制制度。
为克服监管当局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便利,与金融机构达成某种默契,以便退职或被辞退后在受监管者处谋得好的职位与丰厚的薪金,应实行金融监管人员资格限制制度。
如在离开监管职位的相当时间内不得在受监管者处谋求任何职位与薪金,否则,应处以吊销金融从业资格等惩处。
10.2.3金融监管的内容
按被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可将金融机构大体分为三类:商业银行、证券与保险,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的内容不相一致,分别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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