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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掉期交易
掉期交易(stransa),是指将币种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金额相等、交割日不同的两笔或两笔以上的外汇交易结合起来进行的交易。
简言之,就是以A货币兑换成B货币,并于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再以B货币换回A货币的交易。
掉期交易按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期对远期,即期对即期和远期对远期。
例如,瑞士某商业银行收到一笔客户存款,但瑞士国内一时难以利用这笔存款进行短期投资。
因此,该商业银行不得不将这笔存款转移至欧洲货币市场上进行投放,然而这样就得把这笔存款兑换成美元。
如果该商业银行在欧洲货币市场想作三个月的短期存放,那么在这三个月期间要是美元汇率下跌,到期换回的瑞士法郎可能就少于原来的数目而遭受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该商业银行可通过即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在买进即期美元的同时,卖出三个月期的远期美元。
这样,即使三个月到期时美元汇率下跌,该商业银行也不会受到损失。
11.2汇率制度
根据汇率决定基础和变动幅度的不同,可以把汇率制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两大类型。
从汇率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和1945年至1973年,世界各国主要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度;1973年以后则主要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度。
从各国实行汇率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除了纯粹的金本位制和一些短暂的历史阶段之外,完全固定的汇率制度和完全浮动的汇率制度在现实当中是极少存在的,现实中各国选择的汇率制度一般兼有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的某些特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汇率制度具有固定汇率制的特点多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汇率制度则具有浮动汇率制的特点多一些。
11.2.1固定汇率制度
固定汇率制度是指以本位货币自身的价值或以其法定含金量作为确定汇率水平的基础,汇率相对固定或汇率波动幅度被限定在一个狭小范围之内的汇率制度。
固定汇率制度又可分为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
1.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汇率制
金本位制是指以黄金为货币制度的基础,黄金直接参与流通的一种货币制度,包括金铸币本位、金块本位和金汇兑本位三种形式,但在不特别指明的情况下即指金铸币本位。
各国在流通中使用具有一定成色和重量的金币作为货币,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兑换以及黄金可以自由输出、输入。
在该制度下,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的法定含金量之比——铸币平价来决定。
只要两国货币的法定含金量不变,两国货币的汇率就保持稳定,虽然现实交易中的汇率会受外汇供求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但其波动的范围仅限于黄金输送点之间。
汇率波动的最高界限是铸币平价加上运输黄金的费用,即黄金输出点;汇率波动的最低界限是铸币平价减去运输黄金的费用,即黄金输入点。
总结而言,外汇市场的汇率受外汇供求关系的影响,以黄金输送点为界限,围绕铸币平价上下波动。
2.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是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
制度。
其具体内容是:美元与黄金的兑换比例为1盎司黄金=35美元,各国政府可以随时用美元向美国政府按这一比价兑换黄金。
其他国家的货币则直接与美元挂钩,确定其与美元的比价,这样,就可以通过各自与美元的比价来确定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
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限度内波动,超过这个限度,各国中央银行有义务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以保持汇率的稳定。
只有在一国国际收支发生根本性不平衡时,才允许变动货币平价。
各会员国如需变更平价,必须事先通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如果变动的幅度超过10%,须取得基金组织同意后才能变更。
11.2.2浮动汇率制度
浮动汇率制度是指汇率水平由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政府对之不加以干预的汇率制度。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货币当局不再规定汇率波动幅度的界限,也不再承担维持汇率稳定的义务,汇率是外汇市场中的外汇供求状况自行浮动和调整的结果。
然而在实践中,货币当局并非绝对不干预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
因此,根据货币当局对市场干预状况的不同可以将浮动汇率制度分为自由浮动和管理浮动。
前者也称为清洁浮动,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不加任何干预,完全听任外汇供求关系影响汇率的变动;后者又称为肮脏浮动,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朝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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