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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资料类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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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域
自2006年以来,特殊教育领域陆续发布的众多指导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为特殊教育学学科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澄清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完善特殊教育学学科体系等打下了基础。
这些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也是特殊教育学学科获得良性发展的有力证明,是无数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法律法规方面,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别提出“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
这两个法律文件对残疾儿童特殊学校教育发展、随班就读发展、特殊教育体系的完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它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调整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和理念。
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提出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完善了残疾人入学安排。
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的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强调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强化了对教育教学的规范,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
指出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
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任职的特殊要求,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待遇。
要求政府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
强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是从顶层设计上对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体系的有力支持。
研究者在探讨特殊教育学学科发展的时候需要从更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范畴来确立特殊教育理念,关注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为确立特殊教育的独特性和包容性提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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