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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祥宝器掩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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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徐朝龙那长篇推论之后,便是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孙华以总裁判的身份,所做出的盖棺论定式的概括性评说。
他在对许多论点、推断甚至是妄言做了否定的同时,特别对“二陈”
最早提出的那个“祭祀坑”
之说,再度提出了尖锐的批判,孙华道:
有关三星堆器物坑系祭祀坑之说,其根据主要有二:一是两个器物坑“出土的青铜人头像、人面像、神树以及玉璧、瑗、璋、戈等,都应是祭祀用品”
;二是两个器物坑中的器物都经过火烧,它们应是“燎祭”
的遗物,是在“燎祭活动后瘗埋的”
。
这两个说法都来自陈德安、陈显丹执笔的发掘简报。
但这些根据实际上并不能证明三星堆器物坑就是祭祀坑。
三星堆器物坑的器物种类很多,既有许多与祭祀有关的物品,如铜像、铜礼器和玉石礼器等,也有一些与祭祀关系不大的器物,如金杖、象牙、海贝、陶器等,不得以偏概全。
退一步说,即便是两个器物坑中的器物都可以用于祭祀的目的,坑中器物的用途与坑的用途,二者也并不等同。
更何况坑内那些浸透着浓烈原始宗教色彩的铜像,它们本身就很复杂,既有形体巨大、凸眼尖耳的神像,也有所谓“大巫师”
的立人像,还有许多冠式与发型都各异的铜人像。
在这些铜像中,铜神像在祭祀中应作为祭祀的对象而出现,其他铜像则应是主持祭祀和参加祭祀的人像。
将祭祀对象和祭祀参加者埋在一起进行祭祀,这是很难令人相信的。
如果三星堆器物坑真是祭祀坑,那么祭祀掘坑掩埋祭品,这是属于瘗埋一类祭法,而三星堆器物坑所埋之物又多有被火烧的痕迹,这又属于燎一类祭法。
根据古代文献记载,瘗埋一类祭祀方法是“既祭埋藏之”
,其对象主要是在地下的种种神灵。
而燎一类祭祀方法却是“既祭积薪烧之”
,其对象主要为在天的诸种神灵。
祭品用火焚烧与掘坑掩埋,其祭祀对象有别,用“先燎后埋”
来解释三星堆器物坑的遗存状况,进而将坑的功用推断为祭祀坑,这是不妥当的。
祭祀是古代人们经常进行的活动,而无论是祭地、祭社、祭祖,还是祭祀山川,瘗埋又都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祭祀方式。
由于祭祀要经常举行,瘗埋又是重要的祭法,所以凡是祭祀场所都有许多用于瘗埋祭品的深坑。
考古发现的祭祀场所,祭祀坑往往十分密集,如仅在殷墟西北冈商王陵区东部区域(即1400号大墓周围),已发掘和探明的祭祀坑就有上千座之多。
三星堆器物坑现在仅发现了两座,从已发掘的情况看,今后也不可能再发现许多。
这就不大符合祭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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