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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伊丽莎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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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年11月17日,即玛丽去世的当日,25岁的伊丽莎白公主登上都铎王位,史称伊丽莎白一世。
面对她姐姐留下的内外困局,伊丽莎白殚精竭虑,试图恢复她父亲创造的辉煌。
为了消除内乱的引火线,她颁布了一系列宗教法令和文件,史称“伊丽莎白宗教决定”
(Settlemeh)。
她借助于宗教决定,试图实现国内的政治和解,进而走上民族国家强盛之路。
但是,这条和解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尤其在她继位之初,不得不同时应付来自新教和天主教的压力。
一方面,天主教已被多数英国人所抛弃,玛丽的失败表明英国人投下了民族主义的一票,而曾经受玛丽迫害的新教徒正渴望得到公正的对待。
但另一方面,英国的外部环境又十分险恶,它仍然处于与西班牙结盟、与法国交战的状态,如果贸然转变立场,就可能同时面对法国和西班牙两个强敌。
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就认为,伊丽莎白只有像玛丽一样依靠他,才能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
可见,内外两方面的压力正考验着这位年轻女王的政治智慧,也决定了宗教问题的解决不能太冒进、太激进。
伊丽莎白宗教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国家法令《至尊法》和《信仰划一法》,还有两个宗教文件《第三公祷书》(BookofonPrayer)和《三十九信条》(Thirty-icles),其中《至尊法》废除了玛丽用以镇压新教徒的《异端法》,恢复了亨利八世的《十信条法》(AArticles)、《绝对限制首年俸法》、《上诉法》;同时宣布,由亨利八世制定的、后来得到爱德华六世承认的《至尊法》依然有效,只是把其中英王的“英国国教会至尊领袖”
称号改为“英国国教会至尊管理者”
(SupremeGovernoroftheChurgland)。
它还规定,一切担任教职和公职的人均须以自己的良心宣誓:“女王陛下乃本国唯一最高长官……不论在宗教及教会事务方面,或者世俗事务方面,莫不如此;在本王国境内,任何外国君主、个人、主教、国家或统治者,在教会或者宗教方面均不得享有,也不应享有任何管理权、统治权、领导权或权威”
。
由此,教会的司法裁判权复归于英王,英王将监督英国国教会,并更正宗教的异端、陋习及过失。
凡拒绝向英王宣誓效忠者,将失去薪俸和职务;坚持教皇权威者,将被剥夺财产;如不改变立场,将按蔑视王权罪严惩;若最终仍不改变立场,将以叛逆罪处以极刑。
这样,伊丽莎白通过立法的形式,再次确认了英国的民族国家性质和都铎王权的至尊地位。
根据《信仰划一法》,全国教堂都应以《第三公祷书》的规定作为唯一的祈祷仪式,任何违反规定、或怂恿他人这样做、或蓄意损坏《第三公祷书》者,将被剥夺教职或公职;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至尊法》和《信仰划一法》的颁布,对伊丽莎白渡过难关、阻止英国分裂、巩固英吉利民族国家的地位都非常重要,但两个法案的通过却相当困难。
《至尊法》议案在通过下院后立即被上院否决,主教们向宗教会议提出抗议,以捍卫传统的教皇权威。
经历了玛丽时期宗教动**的主教们,甚至考虑将伊丽莎白革出教门。
伊丽莎白则对上院采取了两手政策,一方面将最顽固的温切斯特主教约翰·怀特(JohnWhite)和林肯主教托马斯·沃森(ThomasWatson)送进伦敦塔,削弱了反对派在上院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对议案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充分考虑主教们的意见。
在制定《信仰划一法》时,也有两点与诺森伯兰时期的《第二公祷书》不同之处:一是吸收了《第一公祷书》中亨利关于教堂装饰与布道礼仪的规定,即教士在主持礼拜时,要站在天主教仪式传统的位置上,这被激进改革家认为是天主教的性质;二是对圣餐礼的用词作了折中处理,将瑞士新教改革家乌利希·慈温利(Ulrigli)的纪念说(memorial)与天主教的“变体论”
予以结合。
对这种带有妥协色彩的做法,激进改革派表示强烈不满,而传统力量却予以支持,修改后的议案最终以三票微弱多数在上院获得通过。
由伊丽莎白宗教决定确定下来的教义与礼拜规程,主要体现在1559年的《第三公祷书》和《三十九信条》中。
安立甘宗虽然属新教,但在制度上却保留了天主教的主教制,并由《至尊法》予以明确。
在礼仪方面,《信仰划一法》保留了大量的天主教残余,也采用了部分新教礼仪。
《三十九信条》确立了英国国教的教义,它依据的是宗教会议的权威,而不是国家立法;在政治层面上,都铎王朝重视的是主教制度,所以对礼仪和教义方面它采取了支持甚至放任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安立甘宗表现出相当的保守性,在许多方面有强烈的天主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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