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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老父只赖他独立赡养,而他的家庭人口则在增多,因此您可以相信他们的家计十分困难。
有个叫普雷斯顿的是曼金奇地方的牧师,于10天前故世;新任命是国王的权利。
您能否通过合适的方法为这个有才学的人申请这个职位?……”
这是一封举荐信,撇开举荐一事不谈,斯密不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视爱情胜于重视财富的生动实例。
有关18世纪中间阶层择偶的标准及取舍,在简·奥斯丁的《傲慢与偏见》中有生动的描述。
在奥斯丁笔下,既有靠工业发财致富,遗产超过10万镑,年收入四五千镑的上层中间阶级,如彬格莱先生;也有靠少量地产生活,家境还算殷实的小乡绅,如班纳特先生一家;还有靠他人荫庇在军队中担任中下级军官或在英格兰教会担任教职的中下层人士,如韦翰和柯林斯牧师;同时也有生活在这群中间阶层人们周围的各色女子,如班纳特家的五个女儿、咖罗琳·彬格莱小姐等。
这些人对婚姻的态度各不相同,择偶的标准也互有差异:柯林斯牧师与夏绿蒂·卢卡斯夫妇将婚姻视为纯粹的利益结合,完全置情感于不顾;咖罗琳·彬格莱小姐追求财富与地位,她自己拥有2万镑嫁妆,仍一心盯着年收入1万镑的年轻贵族达西先生;彬格莱先生与吉英·班纳特小姐把个人感情放在首位,视其为婚姻的基础;丽迪雅·班纳特为**驱使,贸然与情人韦翰大胆私奔。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丽迪雅·班纳特及其两个妹妹与她们的两个姐姐吉英·班纳特和伊丽莎白·班纳特在性格气质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班纳特先生的这五个女儿的择偶态度,似乎都以个人情感为重——这一点与她们的母亲班纳特太太恰成对比,显示出某种渐露苗头的新变化。
罗伊·波特(RoyPorter)指出,随着18世纪向前推移,爱情婚姻受到尊重,他同样引用简·奥斯丁的建议作为证言,奥斯丁指出:“除了选择无爱的婚姻,人们可以做其他任何选择或忍受一切情形,没有什么比缺少爱而强扭在一起的婚姻更痛苦了。”
至于社会下层的择偶行为,他们考虑结婚,一个重要的目的是找一个共同的劳动伙伴组成家庭,而感情的因素也是他们择偶时常常考虑的条件。
丹尼尔·笛福和弗朗西斯·普莱斯(FrancisPlace)就曾提到,劳动阶层的男子常常更愿意选择体格强健、形象标致的姑娘做妻子,而不愿选择举止轻浮的女子为伴。
这个阶层的年轻男女显得比较实际,多从婚后生计着想,因此很在意对方是否有劳动技能、是否善于持家。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下层没有财产和地位方面的顾虑和拖累,因此在选择配偶时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这也使得他们只要个人心甘情愿,就可以依凭自己的感情选择中意的配偶。
在择偶自主权方面,值得一提的有两点。
一是英国年轻人比欧洲大陆年轻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原因是尽管英格兰教会制定了相关的婚姻法规,但它同时也承认各种形式的私下婚姻或非法婚姻,由此造成秘密婚姻及非法婚姻在一定程度上盛行。
为了堵塞秘密结婚的漏洞,才会出现1753年的《哈德威克婚姻法》。
但该法仍未能阻止如“扫帚婚”
(besomwedding)之类的婚姻习俗;而由于该法对苏格兰及英国海外领地不具约束力,这就为希望摆脱各种羁绊而彼此结合的年轻人提供了机遇。
当时,苏格兰法律规定,一对情侣只需向证人表白他们希望以丈夫或妻子的身份共同生活,即可被视为合法夫妻;位于苏格兰边界的“格莱特纳·格林村”
也因此成为私奔的代名词。
总之,种种情形给英国年轻人带来相对宽松的自由择偶权。
二是各阶层的择偶自主权并不相同。
出身上层家庭的年轻人会更多地受到来自父母及其他方面的约束,其原因在于社会上层十分注重通过婚姻保护家庭的财产及地位,所谓“社会因素越重要,父母对子女择偶施加的压力就越大”
。
借助控制财产继承权,父母可以对子女的婚姻施加重大影响,其中,因英国实行长子继承制及嫁妆制,上层家庭中的长子和女儿们受到的影响最甚;长子之外的其他男孩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小。
从中间阶层往下,择偶的自由度相对较大;比较起来,社会下层因不受财富地位之累,在配偶选择方面自我做主的情况往往更多,如同劳伦斯·斯通所言:“与有产阶层婚姻的不自由相反,没有财产的穷人们的婚姻则自由得多。
孩子们在7-14岁之间就离家去做家仆或农业仆佣,或外出当学徒(也住在师傅家里),因此他们很早便远离父母,而当他们在离家10到15年之后再准备结婚成家时,毫无疑问都由他们自己自由地选择配偶。
在任何条件下,穷人的婚姻不大为家庭和亲戚所关注,由于没有钱财与土地易手,故此干涉的动机也不甚强烈。
由此则我们可以认为,穷人们的婚姻更多的是其个人的事,而非家庭或亲戚的事。”
择偶的最终结果是建立夫妻关系,但在讨论夫妻关系之前,我们先就离婚问题略做考察。
在18世纪,离婚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每批准一桩离婚案,议会就需要进行一次专门的讨论,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857年颁布“离婚法”
。
据统计,自1715年至1825年,仅有244对婚姻是按这种方式解除的,每年大约两宗。
难怪卡罗琳·诺顿(orton)会愤愤然地说:“贫苦阶层没有自己的离婚形式。
富人在议会与妻子离婚后再婚,他的再婚合法,所生的孩子合法……穷人没有能力在议会离婚,他的再婚无效,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他自己将会因重婚而受审。”
正因为如此,作为离婚之一种特殊形式的“卖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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