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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常生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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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择偶标准及择偶自主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随着英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年轻人在择偶时越来越不受父母长辈意志的左右,自主权越来越大;同时,在选择配偶时,不再以物质利益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而是更多地从情感角度来做选择。

而另一种观点则强调,社会转型并未带来择偶自主权及择偶标准的明显变化,自16-19世纪,英国人在这两个方面更多地表现出延续性。

应该说,两种观点都能在历史上找出有利于各自立场的证据,但这恰恰说明择偶标准及择偶自主权问题十分复杂,而复杂性本身则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这个问题所具有的延续性。

因此,坚持某种排他性立场似为不宜,相反,采取具体分析和适度概括的做法或许更为可取。

由于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私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同性别、年龄及不同社会地位的年轻男女在选择自己的配偶时,其动机又往往不同,因此人们择偶的具体标准也会表现得千差万别。

从18世纪英国的具体情况看,通常只要条件允许,人们在择偶时较为普遍也较为合乎常理的做法是尽量兼顾社会经济因素与个人情感因素;当然,不同社会阶层以及同一阶层的不同群体在二者孰先孰后的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般来说,18世纪英国人在择偶标准上仍然很看重社会经济因素,对此,《欧洲风化史》一书作者关于稍后一个时期的叙述可看做是对这种延续性的一个有力佐证,他指出:“贵族要让两个门第结合,以便扩大家族的权势,或者(当然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扩充人丁和产业。

富有的资产阶级用完全相同的办法把两家的产业合在一起,或者(为了产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弄个爵位。

中小市民是为了把两家的收入或者男女双方的劳动力合在一起,让女人担起管家的责任,让她最合理地使用微薄的进项。

至于无产阶级,结婚大多是因为‘两人过日子要省些’;也就是说,分开过的话,谁也挣不够生活费。”

;但另一方面,人们在择偶时注重个人情感的情形也并不鲜见,有时也的确能让人隐约感受到社会风尚的一定变化。

贵族阶层作为18世纪享有特权的群体,其择偶时的突出特点是强调门第相当或门当户对。

顺便指出,主张门当户对几乎在每一个阶层都有大量的支持者,正如一位家庭史学家所言:“在广大的社会中,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个家庭在社会分层制度中都处于或高或低的层次,而且双方都乐意保持或改善原有的地位。

人们确实可以相信,两个家庭所接受的联姻条件,往往是双方在经济上或社会上门当户对。”

但就贵族而言,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及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其择偶时的门当户对会比其他社会阶层更加引人注目。

据统计,在18世纪英国,81位公爵累计发生102次婚姻,其中有53次是与贵族之女结婚,占52%;另有28%的伯爵和19%的子爵成为贵族家的女婿。

贵族们的眼光紧盯同属于社会上层的这个小圈子,不外乎是因为这种联姻方式能够有效地确保这个阶层在财富和地位方面的优势。

如同坎农在专门论及18世纪英国贵族婚姻时所言:“在婚姻上谨慎从事,对于巩固或增加(贵族们的)家庭财富意义重大。”

威廉·坦普尔爵士(Sirle)甚至这样写道:“我们的婚姻有如其他一些常见的交易和买卖一样,其形成只考虑利益或收益,而毫无爱情或尊重可言。”

为了增加家庭财富,贵族们甚至打起了商人的主意,保尔·芒图指出:“英国贵族,自革命以来即被发财欲所迷住。

他们怀着嫉妒的心情看着金融和商业资产阶级在他们下面壮大起来。

他们以一种奇特的、由骄傲与贪婪二者结合的心情来恨那些‘有钱人’,并力图通过婚姻去同他们结成姻亲,借以利用他们的财富。”

然而,贵族们也并非一味看重财富,而置其他条件于不顾。

事实上,除了关注财富与地位,他们当中不少人对于未来配偶的德行、容貌、性情以及信仰状况等等也甚为关注。

当然也不乏无视家庭利益、罔顾财富地位而追求爱情的例子,譬如,简·奥斯丁(Jaen)《傲慢与偏见》(成书于1796年)一书中的费茨威廉·达西,尽管一度表现出贵族阶层特有的“傲慢”

与“偏见”

,但却并未因为家庭财富和地位的缘故而与其贵族出身的姨表妹德·包尔小姐结合,相反毅然选择了自己倾心爱慕但出身低微的伊丽莎白·班纳特。

真实的例子在18世纪的贵族当中时有发生,像钱多斯公爵(Dukeofdos)娶了一家小酒馆的女仆,梅尔库姆勋爵(LordMelbe)和卡特里特勋爵(LordCarteretofHawnes)与家庭女教师结婚,坦克维尔勋爵(LordTankerville)在18岁那年与一位屠夫的女儿私奔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由于私奔及其他一些非正式婚姻形式的存在,才导致英国议会于1753年通过《哈德威克婚姻法》(LordHardwiarriageAct),以此对婚姻关系形成约束。

该法规定:首先,自1754年开始,只有教堂婚礼而非口头婚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口头婚约不能成为取消教会婚姻的理由;其次,所有教会婚姻都必须在教区登记簿上登记,且双方都须签名;第三,承认1604年教规认定为非法婚姻的时间和地点,在这些时间和地点缔结的婚姻无效;第四,未满21岁的男女,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而缔结的婚姻均为无效;第五,相关法律的执行权由教会法庭转归世俗法庭,对违反该法而主持秘密婚礼的教士处以14年流放。

中间阶层的择偶情形如何呢?来看1735年登在报纸上的两则结婚通告:"1735年3月25日,约翰·帕里(JohnParry),一位来自卡马森郡(Carmarthenshire)的士绅,与拥有财产8000镑的同郡士绅沃尔特·劳埃德(WalterLloyd)之女结为连理。”

同时刊载的另一则通告则显得不同寻常,因为两位新人在年龄上相差悬殊:“罗杰·温德(RogerWind)牧师,年约26,与林肯郡一位年逾八旬的女士成婚,婚后,牧师将拥有资产8000镑,外加300镑年金,且可终生享有四轮马车一辆。”

前面的那则通告没有忘记把嫁女儿的士绅所拥有的财产公之于众,而后面这则告示中的新郎则显然是重财胜于重情,可见,中间阶层同样有不少人很在意对方的财产。

一项对伦敦工匠和商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不低于25%的受调查者在初婚时选择与寡妇结婚,其所以这样做,当然是想让自己的事业和生活有一个好起点。

劳伦斯·斯通(Lawreone)在论及下层中等阶级时也提到:“就婚姻而言,17世纪末和18世纪的一名下层中等阶级的女子较少被看做是伴侣或性对象,而更多地被视为财产,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地位对象。”

不过,中间阶层也有不少追求浪漫之爱的例子,从亚当·斯密的一封私人信件中可以读到这样一段故事:“……就我所知,约翰·霍姆曾向您推荐一位叫约翰·柯里的先生,他是我的老同学,是一位学力在一般水平之上的好牧师,他出于爱情,贸然与一位姑娘结婚,这个姑娘是我的表妹,人品很好,我一直表示尊敬,可是没有一点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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