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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议会通过,该法案重在打破教区救济的狭隘性,纠正教区救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多种弊端,同时对济贫院体制进行改造,并再次肯定了户外救济原则。
该法是对18世纪英国济贫工作的一次重大调整,体现了对贫困和贫民问题的深刻同情。
不过,由于该法案授权各教区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该法,这就使法案的有效范围相对有限;同时,从法案的执行情况看,联合济贫工作的效果也不佳。
尽管如此,法案还是为后来以“斯品汉姆兰制”
闻名的大规模户外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1795年,伯克郡的地方官在斯品汉姆兰举行会议,商讨如何应对高粮价和贫困问题引发的危机,与会者最后决定,依照小麦市价来估算贫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并据此提高或降低救济金。
这个做法很快被许多地方所采用,它一方面保证了贫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粮食价格变动的直接影响,但同时也使全国的济贫税总量迅速攀升。
斯品汉姆兰制的初衷是善良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被一些雇主利用来谋取私利。
有些雇主蓄意压低工人工资,将这部分差额人为地转嫁到济贫税上去,用救济金来填补工资的不足。
于是,这样一个充满人道关怀的制度设计被扭曲了,雇主的利润增加了,工人的工资被压低了,纳税人的负担加重了,济贫税居高不下,真正的受益者是谁一目了然。
此外,部分劳工因为知道会有工资补贴而故意少干或不干活,使偷懒的人比勤快的人更讨巧,一些勤劳肯干者在缴纳济贫税后,其实际收入反而低于受救济者。
这一情形使贫困与贫民再次成为人们指责的对象,并为19世纪新济贫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18世纪,官方认为用威慑的办法可以解决犯罪问题,这一点从该世纪英国刑法中新增死刑罪的数量看得出来。
有资料显示,1689年英国刑法中的死刑罪为50种,到1800年达到200种,增加了4倍。
虽说从一个角度看,这体现了人们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的倾向大为加强,法治的意识成为管理国家的主流意识,不过通常法律是站在当权者一边、为当权者的权力和利益辩护的,正如戈德史密斯(Goldsmith)所说:“法律折磨穷人,而富人则掌控着法律。”
一位绅士在1753年写道:“在一家低级酒肆中酗酒可能会受到惩罚,但当你是在一家正式酒馆中狂饮时则不会如此;妓院可能会遭到搜查但(那些干着同样勾当的)澡堂则不会被查;在所有其他场合,法律都会维护我们对穷人的专制。”
加强控制的一种常见做法是用法律、法规来取代习惯,有些习惯在许多行业中流行已久,比如工人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任务后,可将原料的零头或剩余品如碎木头之类带回家甚至出售,但在雇主的鼓动和要求下,议会一再颁布关于侵占或偷盗财产的相关法律,使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变成了犯罪,工人也失去了原有的一点点额外收入。
1740年一项法律规定,雇工偷窃雇主的原材料属于犯罪,1773年规定对此处以三个月监禁。
法律甚至规定雇主可以要求搜查雇工的住处,而雇工抗辩,则要提供并非故意侵占财产的证明。
据统计,1726-1800年间,共颁布11项有关侵占雇主财产的新法令,涉及毛纺织业、棉麻混织业、精纺毛织业等行业。
农村的一些习惯做法也因圈地而被剥夺,比如茅舍农长期以来可以在村庄公地或荒地上饲养家禽、砍柴拾草,但土地圈围之后这些权利就丧失了,人们甚至不可以在被圈围土地上穿行。
18世纪英国法制构建中,一个显著特色是制定有关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据此,有些以前只是民事过错的违约行为,现在变成了刑事犯罪。
1760-1788年在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Mansfield)担任英国王座法庭(King‘sBench)法官期间,就形成了一大批关于商业信用、契约、票据债务、汇票以及其他重大商业问题的判案先例,而财产更成为18世纪英国社会的“灵魂”
,各种形式的财产都能在法律中找到它们的支持者。
在18世纪,财产包括“从纯粹的物品到某些权利(一张选票或学徒身份)以及人身(所有权)”
,其范围相当之广。
在有产者看来,财产常受到社会下层的威胁,因此以立法保护财产就显得十分紧迫,如汤普森所言:“18世纪的法律较少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较多关心财产关系或对财产的要求,或是布莱克斯通称为‘物权’的东西。”
因此1736年法律规定,窃取主人财物的仆佣应处绞刑;1741年法令规定,偷盗别人的羊处以死刑。
一些微不足道的侵财行为,如扒窃物品价值超过1先令,偷窃商店物品价值超过5先令,都可处以死刑。
甚至于毁坏他人鱼塘、偷割他人蛇麻草(hop-binds)、毁坏织机上的丝线等,也被纳入死刑之列。
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18世纪的法庭对盗窃罪的处理比对杀人罪还要严厉,一些杀人犯常被轻判了事,例如著名演员查尔斯·麦克林(CharlesMa)因杀死自己的同事而被判过失杀人,判决结果是“在他的手上打上烙印,然后将其释放”
。
1749-1771年间,在伦敦和米德尔萨克斯两地被处以死刑的678人中,仅有72人是因谋杀罪而被执行死刑的,而被认定犯有重罪(felony)的盗窃犯则通常被处以绞刑,其中多数只是因为偷盗。
法律还以其他方式为资本效劳。
自18世纪20年代起相继颁布了一批限制工人结社的法律,这类法令包括1721年和1767年针对裁缝、1777年针对制帽工、1797年针对造纸工人的法令。
到1799年颁布一项总的《结社法》,已经颁布了超过40项的类似法令。
法律也没有忘记服务于贵族阶层,“狩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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