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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瑟·扬的说法甚至更绝对:“除了傻子,任何人都知道,下层阶级必须被置于贫困状态,否则他们绝不会变得勤快。”
为了让穷人变得勤快,一些济贫税纳税人想起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济贫院(workhouse)——18世纪上半叶,济贫院一直被人们视为迫使穷人工作的“唯一方法”
。
不过早期的济贫院主要是为了安置那些因年老、残疾或患病等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带有家长制的人道色彩。
18世纪的济贫院全然不同,它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穷人”
,此时的济贫院不再有温情与人道的一面,而更像是“监狱”
。
用边沁的话来说,济贫院是“强使流氓无赖变得诚实、懒汉变得勤快的研磨”
。
建立济贫院的尝试始自布里斯托尔,随后扩大到其他地区。
1723年的一项法令进一步规定,地方当局负有建立济贫院的职责,对于凡不愿进入济贫院的贫民,不准给予任何救济。
据称,到1776年已经有近2000所济贫院;这些济贫院看似为了救济穷人,实则是以惩贫而达到让人不敢成为穷人的目的,“人们依靠它所引起的恐怖,使那些尚未降到最贫程度的人不敢接近”
。
除了济贫院,18世纪英国还沿袭自都铎王朝以来形成的其他法律规定及有关做法。
自伊丽莎白以来英国济贫工作的做法是:政府颁布法令、给出指导原则,教区承担和落实具体的济贫职责,举凡济贫税的征收、济贫对象的认定以及济贫资金的管理、发放等等,都由教区依当地的情形做出决定,由教区任命的一名济贫监督员具体负责。
虽说由教区实施救济的做法并非全无可取之处,但其狭隘的地方性则使济贫工作弊端重重。
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各教区从自身利益出发,只救济本教区的人,同时尽量排斥那些可能成为本教区负担的外来者;有时,一些教区甚至会不择手段地将某些济贫对象赶到其他教区。
为解决这一问题,复辟后的斯图亚特王朝于1662年颁布《定居及遣送法》,其中规定,任何(穷人)都必须在某一教区且仅能在一个教区拥有属于自己的“居住权”
,因而只能在拥有居住权的教区得到救济;居住权决定人们获取救助的权利,领受救济的贫民需在衣服上佩戴标有P字的徽章。
对于那些自行变更其住所者可依法将其遣送至法定居住地,驱逐令由济贫税监督人提出请求,然后由两名治安法官宣布。
只要某一外来者被认为有可能成为其所到教区的负担,该教区即可对其采取驱逐行为。
倘若某人想到另一教区求职或谋生,则他必须提交一份由其所在教区的教区委员会委员及济贫税监督员签署、且有两名治安法官联署的证明书,方可在此地落住。
资料表明,为避免使外来者成为教区的负担,许多地区的农场主在雇佣农工时,常常将雇佣期限定为51周,以免受雇者因住满一年而在当地取得居住权。
这种严格的以教区为单位、以居住权为前提的救济原则并未能解决贫困问题,济贫税纳税人的负担也没有因此而减轻,有些人开始对此产生怀疑,并重新思考贫困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事实上,自18世纪50年代起,一些小册子的作者就开始对济贫院的实际效用提出质疑并要求加以改进,而他们表达的种种质疑和不满则隐约显示出在对待穷人的态度上出现变化。
同时,自18世纪下半叶起,经济与社会变化加速进行,贫困问题也随之变得更为严重。
比较而言,1750年以前,由于食物价格低廉,人口增长相对缓慢,人们的实际收入相对较高,因此普通人的生活还算“舒适”
,甚至连穷人的日子也还勉强过得去。
到了18世纪下半叶,人们明显感觉到物价上升,尤其是食品价格的上升。
以小麦为例,据说在1710年至18世纪60年代之间,其价格很少超过每夸特45先令,并且好几次降到25先令以下;但以后由于连年歉收,到1773年夏天,伦敦市场上的小麦价格竟涨到了66先令一夸特。
英法战争开始后,粮价更是出现大幅度波动,1795年8月小麦涨到108先令一夸特,1800年为127先令,1801年达到128.5先令。
同时,自18世纪60年代起,英国人口加速增长。
1801年英国首次正式的人口调查表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总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870万人,几十年间即增加了200余万。
物价上涨、人口激增,再加上就业不稳定,雇主还尽可能把工人(尤其是农业工人)的工资压得很低——所有这一切都使得普通工资劳动者常常面临着贫困的威胁。
正当诸多因素让下层民众随时有可能遭受贫穷的打击时,一些有良知的人也开始从社会因素出发寻找贫困的根源,而不再将其归咎于穷人的懒惰、无知与堕落等。
新的认识把济贫法改革问题逐渐推上议事日程,1782年由吉尔伯特(T.Gilbert)提出的济贫法案(通称“吉尔伯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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