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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卑也还与高贵相对立。
在谦卑中,位格的肯定价值仍在成长,但这种成长不是被给定的。
对上帝谦卑,对自己高贵,对他人骄傲,概莫能外。
凡是迎合特定的位格和圈子等等,就与虚荣心和谦卑判然有别。
慕虚荣的人不过慕虚荣罢了。
因为对他而言,价值不仅维系在显露上,而且已经维系在表达方式上。
与此完全不同的是惹人注目的癖好:名利狂、受尊重欲、**(作为求之于他人的被爱欲)、求名欲(积极的功名心的消极情况)。
3.尊严与尊严感
尊严是对尊重的本能要求,这种要求无需通过所作所为形成特定的理由;其次才谈得上发现缺少这种尊重。
故尊严与“尊敬”
截然不同。
人们追求尊敬,而不是自己的尊严,人们只是保护自己的尊严。
所以,尊严是社会的个体(而非“我”
)的一种自然价值:因为伤害了尊严感并不一定伤害尊严。
一个人是否有尊严感,这对于伤害他的尊严之事实无关紧要。
尊严感只是对尊严的一种感觉。
与尊严相应的是对爱、善、同情的本能要求,其次才谈得上发现这种要求没有实现。
作为这种本能要求,尊严是人身上及其行为上的一种客观根据和基础。
尊严不是“体验”
,如尊严感之激发,而是社会位格的客观的价值质。
这种质构成于外界的尊重,而且是道德的位格的尊重之中。
这就使尊严区别于“虚荣心的”
价值,使尊严感区别于虚荣心。
人乐意发现自己的道德的位格按照他自己看重的价值被承认,即使他没有实现,因此并不占有这些价值。
所以,道德败坏的人也可能有自己的尊严,好人则可能丧失自己的尊严。
尊严存在于客观存在的、道德的价值特性之中,只要这些特性是公众所重视的内容,并且是暗中或公开被承认的内容。
换言之,它绝不是存在于对我们外界的纯粹想象和评价之中。
在严格的意义上,个体的尊严并不存在。
尊严始终是作为某个特定的社会范畴的样板与我们相关。
感受到尊严,就是指以外界的评价眼光来看自己——但是按照自己所认识的价值范畴。
否则就是“虚荣心”
。
一旦失去曾经感受到的尊重和有所感觉的自我价值,就会激发尊严感。
敏感既可以建立在对自己的价值的过高估价之上,也可以建立在外界对该价值的持续低估之上。
因错误和错觉而丧失尊严只是在客观上丧失尊严,这自然不会(哪怕通过感应作用)激发尊严感。
与此相反,如果被人发现的价值没有引起相应的尊重行动,由此而丧失尊严则会激发尊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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