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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良知上自然的条理”
既有相近之处又有差异。
王阳明承认人与生物之间有轻重厚薄之分,这种分殊合乎“良知”
,而施魏策尔则明确申言残害其他生命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人在做这种行为时“不可感到良心无愧”
,施魏策尔从伦理原则上否认了人与其他生物的高低之分。
3.极端神秘主义者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抹杀人与物的分殊
针对王阳明,我们可以提问:为什么“宰禽兽以养亲”
合乎“良知上自然的条理”
,这里的轻重厚薄的标准何在?针对施魏策尔,我们可以提问:既然人与其他有生命之物同样是神圣而无价值高低之分,那么,人又有什么独特的权利为了自己的生存而牺牲别的生命呢?这种不分价值高低的主张是否意味着否认了人类的卓越地位和尊严呢?难道人以外的其他生物也是“道德主体”
吗?难道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得不牺牲其他生命是不道德的吗?我以为,“万物一体”
和“物与”
的精神并非指人与物一律等价,而是包含等级差异的,这种差异就在于人有自我意识和道德意识,而其他生物则无,人与其他生物的价值高低以及对其他生物的轻重厚薄的标准在此。
正因如此,人才有独特的权利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其他生命,这是有自我意识的、作为“道德主体”
的人对于无自我意识的、“非道德主体”
的其他生命所做的合乎道德的行为。
王阳明的哲学思想指明了万物一体与人物高低分殊的统一性,指明了人物高低分殊是合乎道德(合乎“良知”
)的,惜其未指明这种分殊的标准在于有无自我意识和是否道德主体。
施魏策尔只强调人与物同等神圣,或者用中国哲学的术语来说,只强调“万物一体”
和“物与”
,而忽视人与物的高低之分殊;尽管他承认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得不做出牺牲其他生命的行为事实,但他由于忽视人的卓越地位而不能指明这种行为的理论根据。
我们既主张“万物一体”
和“物与”
精神,又承认人与物的高低之分殊并论证了这种分殊的标准,两者是统一的。
正因为论证了人物间价值高低之分及其区分之标准,所以我们认为人有权利、有理由为了自己的生存而牺牲其他生命;正因为主张“万物一体”
和“物与”
精神,所以我们又认为人应该尽量培育保护其他生命的意识,应该在不得已而牺牲其他生命时抱有同类感和恻隐之心,从而采取尽量减少其他生命的痛苦的措施。
我认为我们的这些看法不能被等同于人类中心论,它乃是扬弃和超越了人类中心论,使其隶属于万物一体说之中。
说它不等于是人类中心论,是因为我们虽然也主张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而有必要牺牲其他生命,但是第一,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行为是以万物一体的原则为根本的,人与物的高低之分是万物一体之内的区分;第二,从实践上讲,人不能随意采取牺牲其他生命的行为,而在采取这样的行为时,应当抱有同类感和不忍之心,尽量减少其他生命的痛苦,而不是像人类中心论那样一味强调人对自然、对其他生命的征服与任意宰制。
[1]《20世纪西方宗教哲学文选》下卷,1759~1761、1765~1771页。
[2]A.Schweitzer,Civilizatiohics,第2章,译文引自《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载《哲学译丛》1966年第5期。
[3]同上。
[4]A.Schweitzer,Civilizatiohics,第2章,译文引自《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载《哲学译丛》196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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