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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正是黑格尔说如下这句话的原因。
他说:“婚姻确实应当坚若磐石,但是这种坚固性并不是一种束缚性的义务”
(PR,§176Z;VPRHO,555)。
同意离婚只是代表了以官方的形式公开承认如下事实,即配偶双方的分歧已经无法弥合,婚姻已经崩溃。
根据黑格尔的看法,任何一个婚姻是否真的走到这个地步,最终要由一个中立的、制度化的、有权威的第三方(例如,教会或法庭;PR,§176Z)来决定。
他反对如下看法,即只要人们不再想维持这段婚姻,就应当允许他们离婚。
他进一步认为,那些暂时性的冲突与分歧,无论它们有多么痛苦,都不能构成离婚的理由。
如果允许某对配偶离婚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不和必须是全面的——即深层的、广泛的和不可化解的,没有任何和解的可能性。
黑格尔对离婚的看法绝不是自由主义式的,但是,他认为,如果这种(主观)条件在(客观上)获得了满足,那么,配偶离婚就应当被允许。
黑格尔写道:“正如人们不能因为强迫而结婚,只要人们在想法上和行为上都已经彼此反对、相互敌视,那么不能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法律的或实际的纽带,他们就必须结合在一起”
。
(PR,§176)
黑格尔認为,使婚姻具有吸引的特征以及使婚姻变得非常脆弱的特征之间存在着紧密关联,只要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就能够接受存在离婚的可能性。
婚姻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它是一种情感统一体,也正因为它是一种情感统一体,所以它才是脆弱的。
婚姻的偶然性源于情感的偶然性(PR,§163Z;VPRG,434)。
由于婚姻是一种情感统一体,那么婚姻的长久就难以得到保证。
黑格尔说:“由于婚姻建立在主观的、偶然的情感基础之上,它就可能会解体”
。
(PR,§176Z;VPRHO,554)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离婚可能会被禁止,但是,即使这样,也不能确保婚姻作为一种情感统一体能够长久存在。
由于婚姻是一种情感统一体,所以我们最多只能说它是差不多不可解体的,而不能说它是绝不能解体的。
无论如何,离婚的真正悲剧性不仅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配偶之间的全面分裂,同时也在于他们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彼此疏远。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如果我们要想全面理解婚姻的本质,那么我们既要理解婚姻制度总是期待着天长地久,同时也要理解我们根本不能确保这种期待能够实现。
他认为,只要我们理解了为什么不能确保这种期待能够实现,那么它也就不再让我们困惑。
虽然我们还是会对一些具体的离婚情况感到伤感,或者对经营婚姻总是失败这种一般性事实感到伤感,但这种失望之情不会导致我们对婚姻制度产生怀疑。
相反,我们对婚姻制度的理解能够提供一种视角,从这种视角出发,我们就能够忍受这种失望之情。
由于我们理解到,婚姻的本质之中包含着形同陌路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对婚姻的破裂也就不再那么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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