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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
家庭的姓氏、起源、荣誉、势力和德行,依靠土地永久流传下去。
土地既是证明家庭的过去的不朽证明,又是维持未来的存在的确实保证。
"1701年上院提出动议,规定子爵每年起码要有4000镑的收入,男爵的年收入不应低于3000镑。
1710年议会制定相关法案,把拥有地产作为进入政治上层的必要条件。
而1711年的《财产资格法》(PropertyQualifiAct)则规定,各郡选出的议员,其土地收入须达到每年600镑,市镇选出的议员须拥有年收入300镑以上的不动产。
有资料表明,1700年,英国贵族占有全国土地财富的15%-20%,到1800年,这一比例提高到约为20%-25%,全国有大约20名贵族每人占有10万英亩以上的土地。
依托大地产制,英国贵族阶层的收入也达到可观的程度。
据格里高利·金的估计,1688年,160家世俗贵族的总收入为44.8万镑,每户年平均收入为2800镑,约占当年英国国民总收入的1%;到1790年,400家土地贵族每户的年平均收入则更是达到1万镑。
与经济上的大地产制相对应,贵族寡头制是18世纪英国政治生活的最大特色。
贵族的政治特权首先表现为控制立法权,贵族是议会上院的当然成员,上院也因此成为贵族权力集中体现之所。
尽管“光荣革命”
后下院权力呈上升趋势,但上院在立法方面的权力仍不容小觑——上院不仅享有立法创制权,且任何法案不经上院通过,都不能最终成为法律。
贵族控制立法权也表现在他们对下院的影响和控制上。
1701年,在下院513名议员中,代表或部分代表贵族利益的有400多人。
1760年,56名上院贵族赞助了111名下院议员;1786年,受贵族赞助的下院议员达210名,占下院议席的37.6%。
贵族对议会下院的控制在19世纪初达到顶点:1802年有226人靠贵族的赞助进入下院,五年后,这个数字更是达到236人,占议席总数的42.3%。
值得一提的是,18世纪的英国议会下院本身也带有浓厚的贵族气息,许多议员或来自贵族家庭,或与贵族沾亲带故。
例如,在1754年的议会下院,有113人系上院贵族之子或爱尔兰贵族,45人是贵族之孙,33人是贵族的女婿,22人是贵族的侄、甥,14人是贵族之兄弟或姻兄弟,总数达227人。
下院与贵族之间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大便利了贵族对议会的控制。
贵族的特权还延伸到行政、司法、军事及地方管理部门。
据统计,1721-1832年的22位内阁首脑中,13人为上院贵族,6人为贵族之子,1人为贵族之孙;余下的2人中,沃尔波尔在1742年辞职时受封为奥福德伯爵,仅乔治·坎宁一人因在职病故而无缘爵位。
此外,内阁其他职位也被贵族所占据,通常,一些荣誉职位如大法官、掌玺大臣、枢密大臣等须由贵族担任,而像殖民事务大臣、印度事务大臣、苏格兰事务大臣等职位习惯上也由贵族出任。
18世纪还形成了外交大臣须由贵族担任的惯例。
据统计,18世纪负责英国外交事务的44人中,28人为大贵族,10人为贵族后裔,另有6位虽出身平民,但获封为贵族;仅5人未曾进入上院。
另据统计,1782-1820年共有65人出任过内阁职务,其中43人为贵族,其余22人中14人系贵族之子,余下8人,2人出自贵族之家,仅6人出身平民,这6人中又有3人最终跻身上院。
上院贵族还掌握着英国的司法权。
早在14、15世纪上院就拥有部分司法权,其后几经反复,至英国革命爆发,上院始取代王室法庭审理重大案件,负责印刷品的检查,其司法权有所提升。
复辟时期,上下两院围绕最高司法权展开激烈较量。
1675年,在上下两院就一个案件而发生激烈争吵时,上院郑重声明其在司法方面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利”
,并对下院的某些“越轨行为”
表示抗议,而下院也终于做出让步,默认上院在司法方面享有较多特权。
贵族的势力也体现在对军队的控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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